盈辉律师团队简介盈辉律师团队隶属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由石文辉律师创建。盈辉律师团队成员有常明律师、汪建生律师、李雅琳律师、张海肖律师助理、陈三妹律师助理、温燕律师助理、黄学稚助律师理等。盈辉律师团队擅长处理房... 详细>>
律师姓名:石文辉律师
手机号码:13078951606
邮箱地址:shiwenhui@yingkelawyer.com
执业证号:14601201310561649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5号百方广场(棕榈广场)百方大厦17层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6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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